海南東方新絲路職業學院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院的建設和發展,依法自主辦學,規范學院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海南東方新絲路職業學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學院”),英文名稱“Hainan Dongfang New Silk Road Vocational College”。
第三條 學院住所:海南省東方市金月灣濱海旅游度假區。
第四條 學院營業期限:長期
第五條 學院由東方新興大健康教育產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舉辦者”)出資舉辦,是經海南省人民政府批準、教育部備案成立的全日制民辦普通高等職業院校,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學院的性質為營利性民辦高等院校,舉辦者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取得辦學收益。舉辦者以出資為限對學院承擔責任,學院以全部資產對學院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學院主管部門為海南省教育廳,登記部門為東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七條 學院辦學層次定位。學院以全日制普通專科學歷教育為主,適當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及繼續教育,并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開展職業資格技能、崗位實操技能、上崗就業技能等非學歷教育及培訓,形成合理且滿足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多層次辦學格局。
第八條 學院依據法律、法規登記注冊為獨立法人單位,依法依規行使自主辦學的權利和義務,承擔應當盡的法律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信息公開,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九條 學院董事會董事長為學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條 學院辦學方向。學院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養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條 學院辦學定位:立足海南,面向全國和“一帶一路”國家,培養新時代“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現代高技術技能應用型人才;堅持校企合作產教融合、科教融匯的新職教辦學路徑;秉持“學以致用、知行合一”的教育理念,積極探索構建現代高等職業教育辦學模式,將學院打造成為省內一流、國內著名、具有鮮明辦學特色的綜合類高等職業院校。
辦學理念:育人為本,立德為先,崇技強能,特色興校。
辦學愿景:用五到十年時間,將學院打造成為省內一流國內著名的具有鮮明辦學特色的綜合類高等職業院校。
校訓:徳技雙修、訓育并舉。
校風:知行合一、自信創新。
學制:三年。
招生范圍:具有高考報名資格的應歷屆普通高中畢業生、應歷屆中職(含技工學校、職業高中)畢業生,包括具有高中階段學歷的農民工、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失業人員、退役士兵等。
第十二條 辦學規模:全日制在校生規模為5000人左右。
第十三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學院、舉辦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十四條 學院的經營范圍
許可項目:實施高等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一般項目: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從事語言能力培訓的營利性民辦培訓服務機構(除面向中小學生、學齡前兒童開展的學科類、語言類文化教育培訓);教育教學檢測和評價活動;教育咨詢服務(不含涉許可審批的教育培訓活動);業務培訓(不含教育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需取得許可的培訓);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咨詢策劃服務;體育競賽組織;組織體育表演活動;體育賽事策劃;信息咨詢服務(不含許可類信息咨詢服務);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除許可業務外,可自主依法經營法律法規非禁止或限制的項目)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章 學院注冊資本
第十五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000萬元。
第四章 舉辦者(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六條 舉辦者(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一)舉辦者(股東):東方新興大健康教育產業開發有限公司
(二)證件類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
(三)證件號碼:91469007MA5T6PP296
(四)認繳出資額(萬元):50000
(五)認繳出資方式:實物
(六)出資時間:2053年5月31日
(七)出資比例:100%
第五章 舉辦者的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東方新興大健康教育產業開發有限公司作為學院的舉辦者,是依法成立、專注于教育事業投資與管理,并致力于推動我國教育事業發展的獨立企業法人。
第十八條 舉辦者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了解學院管理運行情況和財務狀況,監督學院規范使用舉辦者投入的財產;
(二)監督學院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辦學,糾正學院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
(三)決定學院董事會、監事會的人數,依照本章程委派和更換學院非教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對學院章程修訂、發展規劃、年度預算及決算、年度投資及中長期投資計劃等重大事項提出意見,經學院董事會決議后實施;
(五)依法提出學院的設立、變更、合并、分立、終止等,經學院董事會決議后實施;
(六)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舉辦者依法承擔以下義務:
(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支持學院依法辦學、規范辦學、自主辦學,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二)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出資義務,為學院的建設和發展提供持續的經費支持和保障;
(三)依法保護學院法人財產不受侵犯,維護學院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的合法利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舉辦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利用辦學非法集資,或者收取與入學關聯的費用;
(二)未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挪用辦學經費;
(三)侵占學校法人財產或者非法從學校獲取利益的;
(四)與其他民辦學校進行關聯交易損害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師生權益;
(五)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
(六)干擾學校辦學秩序或者非法干預學校決策、管理;
(七)擅自變更學校名稱、層次、類型和舉辦者;
(八)有其他危害學校穩定和安全、侵犯學校法人權利或者損害教職工、受教育者權益的行為。
第六章 黨的領導
第二十一條 黨組織的設立及關系隸屬。建立中國共產黨海南東方新絲路職業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黨組織關系隸屬于中共海南省教育廳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學院黨委的主要職責。學院黨委是黨在學院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和監督保障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保證政治方向。宣傳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辦學、規范辦學、誠信辦學,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凝聚師生員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學院工作各方面,貫穿教育教學全過程,密切聯系、熱忱服務師生員工,關心和維護師生員工的正當權益,統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進感情,激發師生員工主人翁意識和工作熱情。
(三)推動學院發展。支持學院董事會和院長(總經理)依法依章行使職權、開展工作,參與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決策,幫助學院健全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促進學院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合格人才。
(四)引領校園文化。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塑造校園文化,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組織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推動形成良好校風、教風、學風。
(五)參與人事管理和服務。討論決定學院內部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參與學院各類人才選拔、培養和管理工作,在教職工考評、職稱評聘等方面提出意見建議,主動聯系、關心關愛,調動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六)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責任制,維護校園安全穩定。認真落實安全維穩工作責任,在開展平安和諧校園建設中發揮政治引領和組織協調作用,督促法定代表人落實學院安全穩定第一責任人職責、行政領導直接責任人職責,加強師生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維護學院正常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
(七)領導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加強對學院各類社團的管理,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筑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八)加強自身建設。完善黨組織設置和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黨組織班子成員和黨務干部管理,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嚴格組織生活制度,認真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強化黨組織日常監督和黨員民主監督,抓好黨風廉政建設。
(九)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
(十)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及基層黨組織設置。學校黨委班子按照黨章和黨內有關規定選舉產生。設黨委委員5-9人,其中書記1人由上級黨組織選派,副書記1-2人。每屆任期5年。
第二十四條 黨委在學院法人治理結構中的地位。學院黨委領導班子與學院決策層、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學院黨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院決策機構、行政管理機構和監督機構,黨員院長(總經理)、副院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以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學院黨委領導班子。
第二十五條 黨委參與決策和監督。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督制度。涉及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項,由學院黨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學院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學院黨委參與討論研究,經學院黨委會議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會作出決定;涉及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對外交流等事項,學院黨委把好政治關。建立健全學院黨委與董事會、監事會日常溝通協商制度,以及學院黨委與行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制度;強化學院黨委對學院重要決策實施的監督,定期組織黨員、教職工代表等聽取院長(總經理)工作報告以及學院重大事項情況通報。
第二十六條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學院黨委應當牢牢掌握黨對學院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統一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發揮行政系統、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廣大教職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學院各級黨組織應當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對師生員工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教育,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
學院按國家規定數量配備專職思政課教師和專職輔導員、心理健康教育教師。
第二十七條 黨建工作保障。按照有關規定健全黨務工作部門,明確相應力量從事黨的組織、宣傳、紀檢、統戰、黨校、學生、教師等方面工作。學院黨委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強黨建工作的原則,結合學院辦學規模等情況,配備必要的專職黨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八條 對群團組織的領導。學院黨委應當研究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和學生會、學術組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學生社團管理,支持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學院黨委領導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在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七章 學院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第一節 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是學院最高決策機構。按照民主決策、集中統一的原則,對涉及學院辦學方向、發展規劃、人才培養等重大問題進行研究、決策和監督。
第三十條 董事會組織機構
董事會由5人組成,由舉辦者委派代表、院長(總經理)、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共同組成。董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派連選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中國境內定居,品行良好,無故意犯罪記錄,無不良從業記錄。董事長由舉辦者推薦,經學院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以上選舉產生。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學院教職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成員確定后按法律規定程序報上級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的職權與職責如下:
(一)根據舉辦者決定更換委派的董事,選舉董事長;
(二)聘任和解聘院長(總經理)、董事會秘書;
(三)根據院長(總經理)提名,聘任和解聘副院長、財務負責人、院長助理等高級管理人員;
(四)制定學院事業發展規劃、校園建設規劃、年度投資及中長期投資計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五)籌集辦學經費,制定學院年度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擬定學院章程的修改;
(七)審議批準重要的規章制度;
(八)審議批準校辦產業的開發和發展;
(九)審議批準院長工作報告;
(十)決定學院內部管理機構設置;
(十一)制定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清算等事宜;
(十二)審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工資標準及福利方案;
(十三)討論決定其他應當由董事會作出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下設董事會辦公室,設董事會秘書1人,在董事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
(一)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或擔任主持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二)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董事會會議應當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由于特殊原因,董事長或者1/3以上董事提議,即可以提前、推遲或臨時召開董事會;
(三)董事會做出的重大事項決議(本章程第三十一條所列事項),應當經董事會全體董事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對需要董事會決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由董事會全體董事1/2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表明意見并簽名,未出席會議董事應當記錄缺席理由;
(四)董事長具有一票否決權;
(五)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并由董事會秘書整理、存檔。董事會會議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二節 監事會
第三十四條 學院設監事會,監事會為學院的監督機構。
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舉辦者委派代表、教職工代表、黨的基層組織代表組成。監事會設主席1名,由舉辦者推薦經學院監事會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選舉產生。監事會中的教職工代表、黨的基層組織代表由學院教職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確定后按法律規定程序報上級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監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派連選連任。董事、院長(總經理)、副院長、財務負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對舉辦者負責,主要職責是:
(一)檢查學院財務、人事、教學等辦學管理工作,向董事會、院長(總經理)、副院長、學院內部相關組織機構負責人等提出意見與建議;
(二)監督學院的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計劃(含用人計劃、財務預算方案、薪酬分配方案、資產處置方案)等的執行情況,并提出相關建議;
(三)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四)監事會發現學院執行情況異常,應當及時向舉辦者匯報,并有權根據舉辦者的授權進行調查。
第三十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由監事會主席定期召集監事會會議,一般每年不少于1次。監事會主席不能按照章程規定履行召集義務的,由其他監事共同推舉召集人召開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參加人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并表明意見。
第三十八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三節 院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九條 學院設院長(總經理)1名,副院長若干,財務負責人1名,院長助理若干。院長(總經理)由舉辦者提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副院長、院長助理由院長(總經理)提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財務負責人由舉辦者提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
院長(總經理)任期原則上為5年,報經審批機關同意后可以連任。
院長(總經理)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風正派,熱心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三)年齡不超過70歲,身體健康,能依法履行職責;
(四)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
(五)具有高等學校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六)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故意犯罪記錄或者教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
院長(總經理)在董事會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院長(總經理)應主動接受學院黨委的監督。
第四十條 院長(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和職責:
(一)執行董事會的決議;
(二)提名副院長、財務負責人、院長助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任免、考核內部行政組織機構負責人,決定聘任、解聘教師及其他人員、實施獎懲;
(三)制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設置方案和學院規章制度;
(四)實施學院戰略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五)編制學院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對預算內資金使用具有決定權;
(六)制定學院的教學、科研和人才發展規劃及其資源配置方案,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和學術研究水平;按教育部診斷與改進要求,建立內部全面質量保障體系,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七)負責學院日常管理工作;
(八)本章程其他未盡的職權和職責按照學院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九)其他由法律規定和董事會賦予的職權。
第四十一條 院長辦公會是院長(總經理)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
院長(總經理)召集和主持院長辦公會,討論貫徹董事會的重要決議,組織討論學院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實行集體討論并由院長(總經理)做出決定的工作機制。院長(總經理)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或擔任主持時,由院長(總經理)委托1名副院長主持會議。院長辦公會每月至少召開1次。
第四節 專門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
(一)學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專業的設置,評定教學、科研成果,審議教師職務資格,評議學術事項,調查學術糾紛,處理學術不端及其他學術事宜。
(二)學術委員會應符合《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并根據《海南東方新絲路職業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履行職責和開展工作。
第四十三條 學院設立顧問委員會,聘請關心學院并在高等教育領域具有較高威望和影響力的知名人士擔任委員,負責對學院重大問題提出咨詢建議,作為學院的咨詢機構,對院長(總經理)負責。
第四十四條 學院根據發展需要,設置校園建設、教學指導、教學督導、人才工作、學生工作、招生就業、安全工作、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發展規劃、業務拓展、品牌建設等專門委員會,各委員會依據各自章程履行職責和開展工作。
第五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共青團、工會、婦女聯合會
第四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學院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原則上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以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1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院、學院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待遇分配實施方案;
(五)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院領導干部;
(七)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學院與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 學院黨組織充分發揮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組織作用,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成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組織。在學院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共青團工作。
第四十七條 學院工會是學院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
第四十八條 學院按照《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婦女聯合會機關、事業單位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婦女聯合會選舉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成立婦女聯合會。學院婦女聯合會充分發揮高知識分子群體婦女優勢、匯聚婦女力量、凝聚婦女智慧,發揮黨開展婦女工作最可靠、最有力的助手作用。
第八章 教職工管理
第四十九條 學院教職工指教師、管理人員和教輔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學院教職工應當以教學和培養人才為中心做好本職工作。學院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者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五十條 學院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經評定具備任職條件的,由學院按照教師職務的職責、條件和任期聘任。
第五十一條 學院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人事制度,依法為教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學院與教職工之間的勞動合同,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學院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根據規定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勞動報酬、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聘約規定的權利;
(九)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院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 學院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院的工作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民族團結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等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學習活動和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等方面的全面發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職責,經常與學生家長取得聯系,共同做好學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學生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七)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五十四條 學院根據規定建立專項基金,用于實施獎勵制度和保障職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五條 學院健全教職工申訴制度,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保障和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為教職工申訴受理機關,其職能由學院工會承擔。
教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學院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一)在人事安排、職稱評聘、培訓進修、考核獎懲、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學院及行政職能部門作出的其他處理決定的。
教職工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引起申訴或爭議事由之日起 15 日內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六條 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對于教職工的申訴,依照《教職工申訴處理辦法》規定的程序調查處理。
第九章 學生管理
第五十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學院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錄取新生或接受轉學學生。凡按有關規定被學院錄取或轉入學院的學生,即取得學院的學籍。學院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第五十八條 學院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加強輔導員、班主任隊伍建設,按學生人數比例配備輔導員和班主任。
第五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院管理,對學院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三)遵守本章程和學院規章制度;
(四)努力學習,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七)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一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由全體學生普選產生代表。
第六十二條 學生會是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自治組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學院規章制度,自主組織開展活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十三條 學院保障學生會的年度活動經費,學生會依據學院財務制度合理使用。
第六十四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處分不服提起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法務顧問組成。
第六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于學生的申訴,按照《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章 招生與就業管理
第一節 招生管理
第六十六條 學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每年依法依規組織招生。
第六十七條 學院招生工作貫徹“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六十八條 學院成立由院長(總經理)任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學院的招生工作。
第六十九條 學院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招生政策,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與監督,全面實施“陽光工程”。
第七十條 招生就業處是學院負責招生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學院的招生錄取工作,其職責是:
(一)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二)編制、校核、報送學院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三)編印并寄發招生簡章,擬定學院招生錄取原則;
(四)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做好各種形式的咨詢接待工作;
(五)組織實施招生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六)負責錄取信息發布、材料歸檔及年度招生錄取工作的分析、匯總。
第七十一條 學院招生計劃按照海南省教育廳核準的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執行。具體招生專業和招生人數,以生源所在省級招生管理部門公開發布的信息為準。
第七十二條 學院在收費方面嚴格執行國家規定,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
第七十三條 學院通過招生信息網及時公布有關招生信息及錄取結果。
第七十四條 學院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凡不符合招生規定的考生,一經核實,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節 就業管理
第七十五條 學院成立以分管校級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負責每年畢業生畢業手續的辦理、就業指導及就業推薦工作。
第七十六條 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負責收集畢業生信息,組織畢業生供需見面會,制定畢業生就業計劃,全力服務畢業生成功就業。
第七十七條 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對每年畢業生就業率按專業類別進行科學統計,為下年學院招生工作提供招生計劃、專業計劃的科學參考,并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供高校畢業生就業數據分析。
第七十八條 努力組織好學生的專升本教學及報考工作,通過專升本考試進入本科院校學習是專科畢業生成功就業的主要渠道。
第七十九條 組織符合條件的畢業生積極參軍入伍,既是國家國防建設的需要,也是畢業成功就業的一條渠道。
第十一章 學院與社會
第八十條 校友是指曾在學院學習、工作、進修以及獲得榮譽職銜的人士。學院依法注冊成立校友會。校友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十一條 學院通過校友會及其他多種形式聯系和服務校友。校友優先享有以下權益:
(一)繼續教育;
(二)政產學研合作;
(三)畢業生推薦;
(四)圖書館、體育館等公共場所使用權。
第八十二條 學院鼓勵校友積極參與學院建設與發展;對學院建設作出貢獻的校友,學院授予榮譽稱號。
第八十三條 學院可以依法與其他自然人、法人、地方或社會組織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技術開發與社會服務,共建教學實踐、教學研究、科學研究基地和機構,互聘人員、互用設施、共享資源和聯合培養學生等。
第八十四條 學院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倡導與國(境)外高水平大學、研究機構、企事業單位建立實質性合作關系,可以開展聯合培養、師生交流互訪等形式的合作辦學。
第十二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八十五條 學院資產主要來源于舉辦者出資、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社會捐贈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學院依法形成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學院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學院的資產。
學院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機制,不斷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八十六條 學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報告。
學院依法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學院主要領導、財務負責人離職離任應當接受審計。
第八十七條 學院應當建立辦學成本核算制度,依據辦學成本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社會進行公示,接受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十八條 學院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凈資產增加額或者凈收益的 10%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院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決算后的辦學結余按規定進行分配。
第八十九條 學院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報告制度、財務審計報告制度,接受相關部門的財務審計和年度檢查。
第十三章 變更、終止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九十條 學院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學院舉辦者的變更,應當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后實施。
學院名稱、辦學地址、辦學層次、辦學類別的變更,由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后實施。
第九十一條 學院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繼續開展活動,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時,應當經過董事會討論通過,報審批機關核準,并到登記管理部門注銷登記。
學院有下述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院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三)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第九十二條 學院終止前,應當在審批機關及其他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學院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還受教育者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放教職工的工資和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四)學院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終止后的學院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到登記管理部門注銷登記。
舉辦者在辦學過程中要求退出的,按照國家出臺的民辦教育退出機制進行。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九十三條 學院章程是學院辦學的基本依據,具有最高的約束力。章程公布實施后,學院各種規章、制度如與章程相抵觸,要以此章程為準。本章程之規定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九十四條 學院發生分立、合并或其他重大事項變化時,依據章程制定的程序,對章程進行修訂。修訂章程的決定由董事會作出。章程修訂案經核準生效后,應當重新發布。
第九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院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六條 本章程經核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